《簡帛》|趙斌:秦簡田嗇夫新解
秦簡田嗇夫新解
趙斌
(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歷史學院歷史系)
摘 要:秦縣内有多名啬夫。縣治設都田嗇夫,總理全縣田事同時管理都鄉田事,屬吏有離官田嗇夫、田佐、史、田典;離鄉有都田嗇夫的離官,稱“某(常爲方位詞)田”,亦可稱田部,設有離官田嗇夫管理各鄉田事,屬吏有田部佐、史以及田典。都田嗇夫和離官田嗇夫都可以稱爲田嗇夫,具體所指則要依據語境來確定。
關鍵詞:秦簡 田嗇夫 離官
秦簡中的田嗇夫一職,自睡虎地秦簡面世以來,就引起了學界熱烈地討論。但學者們意見紛繁,莫衷一是。鄒水杰先生將學界對田嗇夫的主要研究歸結爲“縣吏説”、“鄉吏説”和“都官説”三種觀點,可謂是精確的描述。筆者在閱讀了相關資料後,對田嗇夫的設置有些新的看法。因而在此略抒管見,以就正於方家。
一
田牛考課資料再解讀
關於秦簡田嗇夫的討論,無論支持“縣吏説”、“鄉吏説”還是“都官説”的學者,都引用了一條睡虎地秦簡的材料,作爲其觀點的佐證。現將這則材料摘録如下:
厩苑律
學者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源於對上述材料的不同理解。而解讀這則材料的一個關鍵之處,就是要確定田牛考課是否爲縣内的考課。唯有先將考課級别確定,才能進一步瞭解田嗇夫的設置情况。
卜憲群、高士榮、王彥輝先生均認爲是縣内的考課,所以才會有多個田嗇夫,繼而認爲鄉中設置田嗇夫,王勇先生亦認同縣内考課的觀點,但他認爲“田嗇夫當是派駐在鄉内的都官系統農官。”陳偉先生認爲“《秦律十八種·厩苑律》所記‘田嗇夫’,確實不好看作縣級的主管官員。”不過陳先生懷疑律這裏的“田嗇夫”是厩苑中的職官,與一般縣中的官員同名異職。鄒水杰先生雖然不認同鄉中設有田嗇夫,但他認爲“田牛考核是在縣中進行的。”李勉、劉鵬先生則認爲是秦廷對縣、道的考課。
材料1應是縣内的考課,而非全國範圍的考課。理由如下:首先,考課的内容不同。材料1是針對田牛的考課,雖然具體有何標準並不能確定,但是有一項是考核牛的肥瘦。反觀全國範圍的考課則不然。睡虎地秦簡中就有相關記載:
可以看到上述材料是對公家所有種類牛的考課,殿最的標準是牛的數量。而且,若將材料1看作全國範圍的考核,僅就考核牛的肥瘦中這一項標準來説,有兩點於邏輯不通:其一,試想在那樣一個通訊交通極爲不便的時代,要搜集全國每一頭牛肥瘦的數據,這工作量未免太過巨大;其二,即便假設耗費大量人力、物力而將全國的數據搜集起來,殿最的標準也不好確定。所以將材料1的考課認定爲全國範圍,是不合適的。故在全國考核時如材料2所載,只記録牛的數量。
其次,若材料1爲全國範圍的考課,那麼考核與上報結果的時間節點相差太遠。嶽麓秦簡中就有關於何時上計考課結果的記録:
材料1中的大課在正月,而此處將考核結果上報給中央的時間却是在十月,中間怎麼會差了這麼長時間?即便睡虎地秦簡與嶽麓秦簡的抄寫時代有别,但秦是以十月爲歲首這點未曾改變。所以材料1若是全國範圍的考課,將考核結果上報給中央的時間也應是在年末幾個月而非正月。
最後,與材料1不同,秦律中常見多縣一同評比時,令、丞因考課爲殿負連帶責任而受到處罰。如睡虎地秦簡所載:
可以看到上面的材料中,令、丞受到的處罰輕於主管官吏,分别爲:材料4“貲二甲”;材料5、材料7“貲一盾”;材料6“貲一甲”。處罰的原因分别爲:“先賦驀馬,馬備,乃粼從軍者,到軍課之,馬殿”;“縣工新獻,殿” “馬勞課殿”;“䰍園殿”。
很明顯,上述材料中的令、丞以及主管官吏如縣司馬、厩嗇夫等,一定不是因爲縣内考課被罰。要知道每縣只有一個令、丞,若縣内考課也需要其負連帶責任,豈不是只要考課就會受罰?正是因爲多縣一同評比,才會處罰考核爲殿的縣令、丞。同理,若材料1對田牛的考課如同上述几则材料一樣,非縣内考課,那麼爲何不見令、丞受到處罰呢?正因是縣内考課,所以才没有令、丞受罰的規定。
這樣,將材料1認定爲縣内的考課是合理的。但還有一點需要説明,鄒水杰先生提出:“雖然縣吏是按各自職掌分别治事的,事務不同,有些還不具有可對比性,但分管不同事務的屬吏之間照樣可以評定殿最,而不一定需要在同部門或同系統中評定。”“評定田牛,既可以是田牛内部的評比,也可以是將田牛與其他機構或牲畜進行比較。”那麼材料1有無可能是鄒先生所言的這種情况呢?帶着這一疑問再來看材料1,可以發現,律文一開始就明確説是對“田牛”進行考核,後文還有補充:“其以牛田,牛減絜”要“治(笞)主者寸十”。顯然這些都是針對田牛管理的規定,縣中管理田牛的機構也不會有多個,因而不涉及其他機構或牲畜。此外,鄒先生所引證的材料(即本文材料4、7),在前文已經分析過,並非縣内不同部門之間的評比,而是多個縣的相同職能機構之間進行的評比。綜合來看,還是將材料1看作縣中田牛内部的考核爲妥。
如此一來,可以確定縣内設置有多名田嗇夫。否則卜憲群、王彥輝先生所提出的疑問便無解了,即“如果田嗇夫每縣只有一名,不是每鄉設置,也就無所謂‘最’、‘殿’的問題了。”“如果把這段律文中的(材料1)‘田嗇夫’理解爲‘負責全縣農田事物的農官’,則在縣與里之間缺少了‘鄉’一級行政環節,變成由縣直接統‘里’,這恐怕與事實不符。”但具體的情况是否如卜、王二位先生所説,鄉中設置有田嗇夫呢?抑或是王勇先生所認爲的,鄉中設置有都官系統的田嗇夫呢?幸運的是,得益於新公佈的里耶秦簡,可以對此進一步探討。
二
都田嗇夫與其離官
據睡虎地秦簡記載,都田嗇夫在鄉設置有離官:
對於這則材料,裘錫圭先生指出:“‘都倉、庫、田、亭嗇夫’,是‘都倉嗇夫、都庫嗇夫、都田嗇夫、都亭嗇夫’的省文。這裏‘都’字之義可能與都鄉、都官之‘都’有别,而與見於《漢書·百官表》的都水、都船、都内等官名的‘都’字相同,是主管、總管的意思。也有可能都倉、庫、田、亭就是指都鄉的倉、庫、田、亭,都倉、庫、田、亭嗇夫既直接管理都倉、庫、田、亭,又主管全縣的倉、庫、田、亭。不管采取哪一種解釋,事情的實質並無不同。”
王勇先生認爲此處的“都田嗇夫是中央官署派駐在縣内的農官,主管全縣公田。”但王彥輝、陳偉、鄒水杰先生都對這一説法提出了反對意見。王先生認爲:“如果‘都田嗇夫’爲‘都官’,則都倉嗇夫、都庫嗇夫、都亭嗇夫亦當如是觀,倉、庫、田、亭都由中央派駐,縣廷許可權豈不所剩無幾?”陳先生亦説:“但由於與“都亭嗇夫”並言,很難歸於都官系統。”“田佐某接受縣廷的貲罰”,“田部接受縣廷的考課”,“田部屬吏可在縣内鄉、司空等單位之間流動。這些都與自成系統、獨立性較強的都官特質不合。”鄒先生補充道:“睡虎地秦簡《秦律十八種·金布律》明確記載有‘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’,也即都官與離官應該存在禄秩等級上的差别,而不會出現都官與離官同設嗇夫的情况。”所以“都官説”應當是與事實不符的。
對於田這一機構在鄉設的離官,或可從里耶秦簡的記載中得到一些訊息。里耶秦簡中出現了“田”、“左田”、“右田”等機構:
10、廿九年四月甲子朔戊子,田虎敢言之:御史書曰:各第Ⅰ官徒隸爲甲、乙次。·問之,毋當令者。敢言之Ⅱ9-699+9-802四月戊子水下十,佐安以來。/氣半。安手。9-699背+9-802背
11、田芻稾錢千一百卅四。 元年二月癸酉朔辛巳,少内守疵受右田守□。Ⅰ令佐丁監。Ⅱ9-743
12、……·小舂五人,〼 BⅢ其三人付田。〼 BⅣ8-239
從材料11可以知道“右田”負責“田芻稾錢”的事務,説明其與材料12中的“田”這一機構關係密切;材料9中同時出現的“左田”“右田”,均是屬於遷陵縣的機構;材料10中的“虎”即是田這一機構的主管官吏。結合材料8,可以認爲上面這幾則材料中的“田虎”就是“都田嗇夫虎”的簡稱,“左田”、“右田”就是都田嗇夫在鄉的離官。
通過里耶秦簡的記載可知,遷陵縣除了縣治所在的都鄉外,還有啓陵和貳春兩個鄉。而遷陵都田嗇夫在鄉的離官又恰好有左田、右田,這恐怕不是巧合。據晏昌貴、郭濤二位先生的研究,“啓陵鄉應位於秦遷陵縣以東以南一帶”;“貳春鄉可能位於遷陵縣的西部偏北一帶。”所以很有可能左田設置在啓陵鄉,右田設置在貳春鄉。
左田、右田這些都田嗇夫之離官很有可能被稱爲田部。比如里耶秦簡中就有“田部史”的記載:13、
資中令史陽里扣伐閱:AⅠ
十一年九月隃爲史。AⅡ
爲鄉史九歲一日。AⅢ
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。AⅣ
爲令史二月。AⅤ
□計。BⅠ
年卅六。BⅡ
户計。CⅠ
可直司空曹。DⅠ8-269
陳偉先生認爲“‘田部’,很可能是‘田’這一官署的另稱。”鄒水杰先生認爲“‘田’只稱爲‘田’,不能稱爲“田部’”。但“爲了管理上的方便,除在縣廷設有佐史外,在各離鄉也設田部佐和田部史。李勉先生則認爲“‘田部’應該是‘田’這一縣級官署派駐各鄉邑的分支機構。”結合上文對左田、右田的分析,“田部”當是指左田、右田這些設置於鄉的離官。
由此可見裘先生對於都田嗇夫的推論是相當準確的。就遷陵縣來説,縣治設有都田嗇夫,總管全縣田事的同時也負責管理都鄉田事。左田、右田作爲都田嗇夫的派出機構設置於離鄉,管理各鄉田事。而里耶秦簡中的“田”就是指都田嗇夫或其主管的機構。
三
離官田嗇夫及其屬吏
本文首節在判定材料1的田牛考課爲縣内考核後,已可以確定秦一縣有多個田嗇夫。上節也指出鄉中有都田嗇夫的離官,所以這些離官設有嗇夫是無疑的。其實在里耶秦簡中也可尋找到蛛絲馬迹,證明左田、右田這些都田之離官設置有嗇夫。如前引材料11中“右田守”這一官職,就是一個重要的佐證。里耶秦簡中的“守”是指正式長官不在時的代理官吏。除守丞外,里耶秦簡所見置“守”的機構的正式長官通常都稱嗇夫,如“倉守”(6-17)、“司空守”(8-29)、“少内守”(8-58)、“厩守”(8-163)、“庫守”(8-686)、“鄉守”(8-938)、“田守”(9-2344)等。所以“右田守”極有可能如上述各類“守”一樣,是右田嗇夫不在官署時的代理官吏。
此外,裘錫圭先生也指出:“嗇夫多用半通印”,“秦印中有‘左田’半通印,疑即某縣左鄉田佐之印。”“不過‘左田’也有可能應該讀爲‘佐田’,可以看作田嗇夫或田佐的異名。”秦印中還有“北田”、“南田”等半通印。上文已指出遷陵都田嗇夫之離官稱爲左田、右田,所以這些半通印很有可能就是離官田嗇夫之印。因較大的縣有多個鄉,相應的就有多個田之離官,而這些離官很有可能就是以北、南這些方位詞來命名。
王彥輝先生根據張家山漢簡《二年律令·户律》的規定:“代户、貿賣田宅,鄉部、田嗇夫、吏留弗爲定籍,盈一日,罰金各二兩。”認爲鄉設有田嗇夫,即是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所載“司空、田、鄉部二百石”(簡450)、“田、鄉部二百石,司空及
但需要注意是,一方面,利用《二年律令》來解釋秦簡的内容需要謹慎,因爲無法保證秦律與《二年律令》完全一致;另一方面,根據《二年律令》中的這些資料無法分析出鄉設有田嗇夫。這一點已有學者指出。還可以補充的是,《秩律》中與“田”相並列的有“司空”和“鄉部”,可以確定是指司空嗇夫與鄉部嗇夫,二者分别是司空、鄉部這兩個機構的主管官吏。因此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中的“田”應當也是指田這一機構的主管官吏,很有可能就是都田嗇夫。
離官田嗇夫的屬吏除了材料13提到的“田部史”外,還有佐。如里耶秦簡載:
雖然目前秦簡中未見“左田嗇夫”、“左田守”、“左田佐”等記載,但根據右田的情况來推測,左田長官爲左田嗇夫,屬吏同樣有史和佐。另,田典也是田嗇夫的屬吏,鄒水杰先生已做過詳細分析,故不再贅述。
高士榮先生認爲材料1中的“爲皂者”、“牛長”是田嗇夫的屬吏;李勉先生亦認爲牛長是田嗇夫的屬吏,“官牛可能根據用途的不同,由不同官署飼養。”但是令人感到奇怪的一點是,材料1中對於“田嗇夫”與“爲皂者”、“牛長”的獎懲力度差别較大。鄒水杰先生也説:“田牛論定爲‘最’,爲皂者可複除一次更役,牛長也賜30天的勞績,但田嗇夫則只有“壺酒束脯”;田牛論定爲‘殿’,皂者和牛長要被罰二月的勞績,田嗇夫只是受到斥責而已。很明顯,田牛之事,田嗇夫不是主要負責人。”因而從這一角度來看,爲皂者、牛長不應該是田嗇夫的屬吏。其實,材料1中開始便説考課的對象是“田牛”,即用來耕田的牛,這與田事關係密切。又説:“其以牛田,牛減絜,治(笞)主者寸十。”可見田嗇夫是因爲主管田事會用到田牛耕田,才會受到牽連。但因其不主管田牛事務,所以對田嗇夫的獎懲都比爲皂者、牛長輕。故不宜認爲材料1中的“爲皂者”、“牛長”是田嗇夫的屬吏。
綜上所述,縣治設都田嗇夫,其在鄉之離官亦設嗇夫。需要補充的是,離官田嗇夫秩級要低於都田嗇夫,爲其屬吏。再結合材料1可知,無論都田嗇夫還是離官田嗇夫都可以稱爲“田嗇夫”,具體所指則要結合語境來確定。
至此,可以對秦簡中的田嗇夫在縣下的設置情况有一個新的認識:縣治設有都田嗇夫,管理都鄉田事同時負責全縣田事,屬吏有離官田嗇夫、田佐、史與田典;離鄉設有離官田嗇夫但秩級低於都田嗇夫,管理離鄉田事,屬吏有田部佐、史以及田典。可見秦在縣内有一套等級隸屬明確的管理田事的系統。卜憲群先生指出:“古代官僚制度是古代歷史上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。”整個統治機構具有等級隸屬、職責明確、分工細密、法制化這樣一些基本特點。以本文討論的田嗇夫爲例,能看到卜先生所説的這些特點。
附記:小文的寫作,得到了鄒水杰老師的指教和幫助,特此致謝!
本文原載《簡帛》第25輯,引述請據原文。
編輯|張雅昕
審核|魯家亮